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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撞人逃逸,处以行政拘留十天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15 20:30:26 浏览次数: 【字体:

2021929日,当事人杨某安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常德市鼎城区鼎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鼎城路与善池路交叉路口时,闯红灯直行通过路口,与人行横道上正常通行的行人刘某岐发生碰撞,致刘某岐受伤。

据刘某岐的母亲回忆:“当时自己和孩子绿灯正常通行,一辆电动车把小孩撞倒在地,等我把小孩扶起来,他就跑了,我就报警了”。肇事者发生事故后没有第一时间询问受害者情况,而是驾车逃逸。这是非常严重的情节,应从重处理。

当事人杨某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岐无责任。交警考虑到杨某安有肇事逃逸情节,给予杨某安行政拘留十天的处分,以此警告。

鼎城交警友情提醒您:“遵守交通规则,遇事不要慌乱,发生事故不要逃避责任,应第一时间查看伤者状态,及时送医,逃避只能加重惩罚。”(鼎城交警大队聂宏任


终审:鼎城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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